電子公布欄
- 211 有關今(8)日聯合報報導,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某蔡姓建商曾於2006年間在「馥園」餐廳,宴請本署陳檢察總長聰明之相關新聞內容,全屬子虛烏有,茲鄭重澄清如下:
- 212 今日某電視媒體報導:陳幸妤女士所涉偽證案,未能解除限制出境,係受本署特別偵查組之影響云云,與事實完全不符,本署鄭重澄清。
- 213 本署朱官長因眼睛手術問題,自3月起多次請辭免兼,經總長於6月24日批准,由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兼辦,媒體所載其他原因均屬揣測,與事實不符。
- 214 今日邱毅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稱:陳檢察總長與蔡竹雄先生飲宴花天酒地,並與中信金辜家往來等語,嚴重扭曲事實。陳總長當場否認其事,惟恐部分媒體不明實情,妄加評論,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215 法務部為本署之上級機關,行政業務均依法定程序運作順暢,法務部單位主管之任免,係部長之職權行使,無須徵求總長之同意;請媒體勿另加惴測,誤導視聽。
- 216 有關壹週刊登載「…本刊曾向最高檢朱書記官長查證,陳總長在王部長與特偵組檢察官座談會前是否知情,當時朱官長表示陳總長事後才知道,並表示很見笑,不好意思講,…」云云,與事實不符,特此嚴正澄清。
- 217 就有關二家上市公司經營者,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案件,本署特偵組今日發動搜索。
- 218 今日報載「升上將無人買官,特偵組不信」、「特偵組認為軍方提供資料明顯不足,疑有內情…」等語,核與事實不符,本署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 219 昨(6)日立法院邱委員毅在某電視媒體,公然表示陳檢察總長及本署特偵組偵辦貪瀆及金融弊案涉及包庇、吃案云云,經本署確認多係邱委員憑空杜撰或妄言臆測而來,與事實嚴重不符,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 220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署為偵辦買官賣官而組成之聯合專案小組,於今日上午十時在本署舉行第一次聯合專案小組會議。
- 221 有關首長特別費案,本署不分黨派,自收案時起,均積極偵辦,絕無外傳所謂辦綠不辦藍之情事,特此聲明。
- 222 關於三一九事件,已由本署特偵組檢察官就相關疑點進行了解,並作必要之查證,今後仍將積極進行了解。
- 223 黃芳彥先生涉嫌洗錢案,本署特偵組據報後,立即調查迄今,並無遲延。今日已依法定程序發布通緝。
- 224 本署特偵組就黃芳彥先生代管鑽戒等財物涉及洗錢案之偵辦,有無遲延或縱放情事,各界聚訟紛紜,多所疑慮,為澄清真相,特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 225 有關李界木先生涉及貪污案偵訊光碟中特偵組之偵訊並無違法誘導訊問情事,本署說明如下:。
- 226 黃芳彥先生已於今日簽分偵案依法辦理。
- 227 茲就陳前總統水扁先生(下稱陳前總統)今日有關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之言論回應如下:
- 228 陳前總統辦公室今日新聞稿暨勘驗聲請狀中指稱本署特偵組有關被告陳鎮慧女士等人偵訊過程不當云云,係斷章取義,混淆視聽。本署說明如下:
- 229 有關媒體登載監察院通過對本署之糾正案,本署說明如下:
- 230 媒體報導本署陳總長係經某人推荐而任職,並有倦勤之意等語,核與事實不符,特予鄭重聲明,以正視聽。
- 231 陳幸妤女士昨日前往美國,因其未列為被告,亦未限制出境,陳女士仍有出入國境之自由。
- 232 據報陳幸妤女士於今日前往美國,因其並非被告,且未限制出境,出入國境係個人之自由。
- 233 某媒體質疑「黃芳彥先生倉促出國,是否有人通風報信?…」云云,純屬揣測之詞,本署嚴正說明如下,以正視聽:
- 234 本署謹就黃芳彥先生出國、二次金改、機密外交及炒作股票案件之偵辦,鄭重說明如下,以正視聽。
- 235 特偵組偵辦炒股案,今日指揮調查局北機組,搜索十七處所。本案與陳前總統所涉案件完全無關。
- 236 某周刊登載「扁特偵組暗椿 直指沈明倫?」等語,核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237 茲就媒體報導黃芳彥先生出境及本署作廢筆錄碎紙不全之事項說明如下:
- 238 陳前總統涉嫌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3日裁定將陳前總統無條件釋放,本署將於明日提起抗告。
- 239 陳前總統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於97年12月12日偵結起訴。
- 240 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士林地檢檢察官曾勁元與陳前總統、張緯津女士往來等情,有無違失之調查報告及新聞稿l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