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辦理非常上訴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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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的非常救濟途徑──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為本署檢察總長專屬之職權,是對於確定刑事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
二、非常上訴的案件來源
目前非常上訴案件之來源,大致有五:第一、本署檢察官於辦理人民陳訴或其他案件時,發見法院之確定刑事判決,其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簽請分案辦理;第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三、法務部發交審核;第四、監察院移送審核;第五、人民聲請(自訴人、告訴人、被告等)等,其中以與案件有關者之人民聲請占最大宗。檢察總長受理上列案件,均命檢察官調卷縝密審核,其確有提起非常上訴之原因者,依法提起非常上訴,其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原因者,除第一項外,亦皆函覆逐一說明依法不得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俾其瞭解。
三、非常上訴的審查程序
非常上訴目的為糾正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而設,與再審之對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是否與客觀事實符合發生疑義,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戓不利益而設之救濟方法並不相同。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理由而請求救濟者,則與提起非常上訴之要件不合,依法自無從提起,但本署仍詳加斟酌,倘認合於再審條件,則發交第二審檢察官依法處理。
本署對非常上訴案件極為重視。檢察官辦理此類案件,除顯無理由者外,均先行調卷審核,如所請與非常上訴法定要件不合,即按聲請內容,逐項詳予函復;如原判決確有違誤,即擬具非常上訴理由書報請檢察總長核定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案件,僅因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經最高法院判決,將原判決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者固多,但因原判決違背法令,改判無罪而獲平反,或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為審判者,亦復不少,對於人權之保障,甚著績效。
四、本署辦理非常上訴的績效分析
依據統計資料,本署近年來受理之聲請非常上訴案件,呈現波動趨勢,近2年有減少現象。又當事人聲請之案件數量雖多,但能符合非常上訴法定要件經本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比率多未達20%。其中103年度受理聲請逾2,800件,但經本署審核後提起非常上訴之案件比率僅16.5%。又本署所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者(即非常上訴維持率)比率幾近8成, 106年度經撤銷原判決案件比率則達到86.8%,為近10年最高,顯示本署審核程序甚為嚴謹。最高法院對本署提起非常上訴法律見解之維持率逐年提升,顯現本署審慎辦理非常上訴案件,對糾正違法裁判,統一法律解釋,及保障人民權益,頗具績效(請參閱附表)。
歷年來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以原確定判決諭知累犯違背法令為由,所占比率甚多。惟自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4月7日)對累犯見解變更後,此類案件將無法提起非常上訴,致本署提起非常上訴案件因此減少。
本署最近10年非常上訴案件辦理情形
項目 年度 |
受理聲請 件數 |
提起非常上訴件數 |
提起非常上訴百分比 |
原判決撤銷百分比 |
---|---|---|---|---|
103 |
2865 |
468 |
16.5 |
86.6 |
104 |
2623 |
303 |
11.7 |
73.7 |
105 |
2348 |
242 |
10.4 |
80.0 |
106 |
2648 |
274 |
10.4 |
86.8 |
107 |
2453 |
273 |
11.2 |
82.3 |
108 |
2666 |
292 |
11.0 |
84.5 |
109 |
2515 |
239 |
9.6 |
82.8 |
110 |
2773 |
179 |
6.5 |
77.9 |
111 |
1983 |
166 |
8.4 |
80.9 |
112 |
1882 |
146 |
7.8 |
81.6 |
備註:
一、最高法院變更累犯見解(104年4月7日),致本署原已提起之非常上訴案件,因法律見解變更均遭駁回,104年度非常上訴正確率較往年下降,嗣後本署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亦大幅減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1.15修正公布,109.7.15生效施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並就有關該條例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爭議作出多件裁定,影響所及,致109年至110年間提起非常上訴件數大幅下降(提起非常上訴比率亦降低),而未統一法律見解前所提起之部分非常上訴案件,亦因此而遭判決上訴駁回,正確率因而微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