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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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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單位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24
  • 資料點閱次數:24497

  本單元包含六小節如下:一、成立緣由。二、組織架構。三、業務職掌。四、人員職權。五、歷史大紀。 六、開拓重大弊案方向


⊙特別偵查組設置法源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89號令增訂公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 (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特別偵查組裁撤法源


105年1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刪除特別偵查組設立之法源,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31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自1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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