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公布欄
- 1201 本署特偵組就黃芳彥先生代管鑽戒等財物涉及洗錢案之偵辦,有無遲延或縱放情事,各界聚訟紛紜,多所疑慮,為澄清真相,特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 1202 有關李界木先生涉及貪污案偵訊光碟中特偵組之偵訊並無違法誘導訊問情事,本署說明如下:。
- 1203 黃芳彥先生已於今日簽分偵案依法辦理。
- 1204 茲就陳前總統水扁先生(下稱陳前總統)今日有關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之言論回應如下:
- 1205 陳前總統辦公室今日新聞稿暨勘驗聲請狀中指稱本署特偵組有關被告陳鎮慧女士等人偵訊過程不當云云,係斷章取義,混淆視聽。本署說明如下:
- 1206 有關媒體登載監察院通過對本署之糾正案,本署說明如下:
- 1207 媒體報導本署陳總長係經某人推荐而任職,並有倦勤之意等語,核與事實不符,特予鄭重聲明,以正視聽。
- 1208 陳幸妤女士昨日前往美國,因其未列為被告,亦未限制出境,陳女士仍有出入國境之自由。
- 1209 據報陳幸妤女士於今日前往美國,因其並非被告,且未限制出境,出入國境係個人之自由。
- 1210 某媒體質疑「黃芳彥先生倉促出國,是否有人通風報信?…」云云,純屬揣測之詞,本署嚴正說明如下,以正視聽:
- 1211 本署謹就黃芳彥先生出國、二次金改、機密外交及炒作股票案件之偵辦,鄭重說明如下,以正視聽。
- 1212 特偵組偵辦炒股案,今日指揮調查局北機組,搜索十七處所。本案與陳前總統所涉案件完全無關。
- 1213 某周刊登載「扁特偵組暗椿 直指沈明倫?」等語,核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1214 茲就媒體報導黃芳彥先生出境及本署作廢筆錄碎紙不全之事項說明如下:
- 1215 陳前總統涉嫌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3日裁定將陳前總統無條件釋放,本署將於明日提起抗告。
- 1216 陳前總統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於97年12月12日偵結起訴。
- 1217 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士林地檢檢察官曾勁元與陳前總統、張緯津女士往來等情,有無違失之調查報告及新聞稿l如下:
- 1218 最高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06日硬碟採購決標公告
- 1219 某週刊報導「安亞專案」,本署將調查有無公務員及記者涉嫌洩漏、刺探國家機密。
- 1220 報載「企業金控匯款扁家 檢將大搜索」、「企業行賄扁家?今下午搜索」係媒體依新聞專業經驗判斷後撰寫,並非因特別偵查組同仁提供訊息而得知。
- 1221 本署特偵組及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為調查貪污及洗錢案,搜索中信、元大、中華開發等三家金控公司與相關辦公室及股東住所。
- 1222 本署特偵組人員均能遵守偵查秘密規定,並無擅自對外發言或洩漏相關案情資料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 1223 報載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洗錢案之機密公文,疑遭高官向陳前總統通風報信,立委邱毅昨點名陳檢察總長」等語,與事實不符,陳總長嚴正否認.。
- 1224 本署偵辦陳前總統等人貪污及洗錢案於今(97.9.25)日上午執行搜索
- 1225 有關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建請陳總長自行迴避陳前總統洗錢案偵辦工作之決議,陳總長並無迴避之事實與理由且深自惕勵,本署仍將依法偵辦該案。
- 1226 吳委員敦義質詢時稱:「陳總長於特偵組搜索陳前總統住所當日凌晨3時許,前往黃芳彥住所,並與警衛口角…」等語,純屬子虛烏有,絕無此事。
- 1227 感謝新加坡及我國外交部等有關單位之協助,使本署特偵組順利取得司法互助之資料。
- 1228 報載「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前天公開宣示:『我們面對的被告(指扁珍),是世上排名前幾名的厲害角色,』…」等語,核與事實不符。
- 1229 報載:「立委邱毅指出…黃睿靚瑞士戶頭凍結後,陳前總統曾找施前法務部長、葉前調查局長及陳總長赴官邸討論案情…」等語,與事實不符。
- 1230 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等案,特偵組偵辦情形及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