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公布欄
- 1201 特偵組偵辦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嫌侵占、詐取機密外交款項乙案,業於今(22)日偵查終結,並對被告前總統陳水扁、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及前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等三人,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提起公訴。
- 1202 本署特別偵查組就陳前總統水扁等人涉及貪瀆等案之一審判決,業於今(18)日,以部分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不當等理由,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 1203 本署起訴陳前總統水扁等人貪瀆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11)日下午16時宣判,本署謹聲明如下:
- 1204 今日蘋果日報所報導特偵組日前密訊陳前總統及其相關內容,均非事實。
- 1205 最高法院檢察署今(27)日召開全國「檢警調政風高層首長選舉查察座談會」,宣示檢警調政風機關將全體動員全力執行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查察賄選工作。
- 1206 壹週刊昨日報導「扁案新爆 新店掩埋場環評放水 辜仲諒3億賄扁」「…特偵組也從情資中發現在龍潭購地案前,辜仲諒為安康掩埋場送錢給扁家…」等語,核與事實不符,本署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1207 有關今(14)日中國時報社論以政府官員之隱私名譽權保護與一般民眾不同,指摘本署陳總長對立法院邱委員毅提出自訴乙事,容或有部分誤解之處,本署嚴正說明如下:
- 1208 有關今(10)日聯合報載述立法委員邱毅指稱:本署陳總長於今年與某蔡姓建商,到「Villa Piano Bar」聚會,席間並喝酒、划拳,還有女模作陪云云,均非事實,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 1209 有關昨(8)日晚上「2100全民開講」節目播出時,立法委員邱毅等人述及本署陳總長於7月1日密會蔡姓建商有何不可告人之關係?且7月3日晚間陳總長復令其夫人到寶徠二樓與蔡姓建商等人密會等情,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 1210 有關今(8)日聯合報報導,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某蔡姓建商曾於2006年間在「馥園」餐廳,宴請本署陳檢察總長聰明之相關新聞內容,全屬子虛烏有,茲鄭重澄清如下:
- 1211 今日某電視媒體報導:陳幸妤女士所涉偽證案,未能解除限制出境,係受本署特別偵查組之影響云云,與事實完全不符,本署鄭重澄清。
- 1212 本署朱官長因眼睛手術問題,自3月起多次請辭免兼,經總長於6月24日批准,由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兼辦,媒體所載其他原因均屬揣測,與事實不符。
- 1213 今日邱毅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稱:陳檢察總長與蔡竹雄先生飲宴花天酒地,並與中信金辜家往來等語,嚴重扭曲事實。陳總長當場否認其事,惟恐部分媒體不明實情,妄加評論,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1214 辦公室室內裝修工程公告
- 1215 法務部為本署之上級機關,行政業務均依法定程序運作順暢,法務部單位主管之任免,係部長之職權行使,無須徵求總長之同意;請媒體勿另加惴測,誤導視聽。
- 1216 有關壹週刊登載「…本刊曾向最高檢朱書記官長查證,陳總長在王部長與特偵組檢察官座談會前是否知情,當時朱官長表示陳總長事後才知道,並表示很見笑,不好意思講,…」云云,與事實不符,特此嚴正澄清。
- 1217 就有關二家上市公司經營者,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案件,本署特偵組今日發動搜索。
- 1218 今日報載「升上將無人買官,特偵組不信」、「特偵組認為軍方提供資料明顯不足,疑有內情…」等語,核與事實不符,本署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 1219 昨(6)日立法院邱委員毅在某電視媒體,公然表示陳檢察總長及本署特偵組偵辦貪瀆及金融弊案涉及包庇、吃案云云,經本署確認多係邱委員憑空杜撰或妄言臆測而來,與事實嚴重不符,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 1220 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委外服務決標公告
- 122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署為偵辦買官賣官而組成之聯合專案小組,於今日上午十時在本署舉行第一次聯合專案小組會議。
- 1222 最高法院檢察署98年4月2日採購公告
- 1223 有關首長特別費案,本署不分黨派,自收案時起,均積極偵辦,絕無外傳所謂辦綠不辦藍之情事,特此聲明。
- 1224 關於三一九事件,已由本署特偵組檢察官就相關疑點進行了解,並作必要之查證,今後仍將積極進行了解。
- 1225 黃芳彥先生涉嫌洗錢案,本署特偵組據報後,立即調查迄今,並無遲延。今日已依法定程序發布通緝。
- 1226 本署特偵組就黃芳彥先生代管鑽戒等財物涉及洗錢案之偵辦,有無遲延或縱放情事,各界聚訟紛紜,多所疑慮,為澄清真相,特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 1227 有關李界木先生涉及貪污案偵訊光碟中特偵組之偵訊並無違法誘導訊問情事,本署說明如下:。
- 1228 黃芳彥先生已於今日簽分偵案依法辦理。
- 1229 茲就陳前總統水扁先生(下稱陳前總統)今日有關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之言論回應如下:
- 1230 陳前總統辦公室今日新聞稿暨勘驗聲請狀中指稱本署特偵組有關被告陳鎮慧女士等人偵訊過程不當云云,係斷章取義,混淆視聽。本署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