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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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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14)日中國時報社論以政府官員之隱私名譽權保護與一般民眾不同,指摘本署陳總長對立法院邱委員毅提出自訴乙事,容或有部分誤解之處,本署嚴正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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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7.14 有關今(14)日中國時報社論以政府官員之隱私名譽權保護與一般民眾不同,指摘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對立法院邱委員毅提出自訴乙事,茲說明如下: 一、 對各類媒體輿論及國會議員對陳檢察總長行使相關職權行為及偵辦案件所衍生事項之批評或監督,陳檢察總長自任公職以來,向來十分尊重,絕無以訴訟為手段,以遏阻外界監督之意。 二、 政府官員除所行使之公務外,卸除公務性格後之人格權保障,與一般民眾應屬無異。陳檢察總長以私人名義,另行委託律師對立法院邱委員毅提出自訴,並在法院接受公平審判,亦與一般民眾主張私人權益之手段相同。不應以其具有檢察總長之職務,即對其行使個人權益保障之作為,予以負面評價。 三、 國會議員對政府官員之監督及各類媒體就所披露之各項報導內容,本應善盡查證之責任,俾使被報導對象不受無謂之人格權(甚至衍生其他權利)之侵害,而此對所有政府官員及一般民眾應無不同。 四、 中國時報為國內歷史悠久之平面媒體,且立論一向詳實中肯,為國內各界菁英每日接受國內外訊息重要管道之一。陳檢察總長對中國時報所披露之任何訊息及立論,從來均十分重視。而陳檢察總長對今(14)日該報所發表之評論,亦予以尊重。惟本案係肇因邱委員毅多次於電子媒體公然散布具有不實內容,且足以損害檢察總長及檢察機關名譽之事項,使外界對檢察總長及檢察機關產生諸多與事實不符之負面評價,並經前後多次發布新聞稿予以澄清,惟邱委員毅卻從未調整其作為,實難認邱委員毅業已善盡查證之責,更難認其係基於善意監督政府官員之意。幾經思考,認提出自訴方可使外界充分了解,陳檢察總長個人絕對經得起司法調查之考驗,而此實為維護檢察總長個人及機關名譽,最後且不得已之手段。前揭社論內容,容或有部分誤解之處。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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