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二)檢察事務官: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襄助檢察官。(三)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四)法警: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