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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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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意旨書

  • 61 楊哲旻加重詐欺等案提案大法庭聲請書暨補充理由書、言詞辯論意旨書
    點閱數:3917

    爭點一: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詐欺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上開2罪應數罪併罰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爭點二:上開情形,倘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爭點三:洗錢防制法106628日修正施行後,詐欺集團車手之提款行為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62 黃健庭、張瑞伯貪污等案追加理由書暨言詞辯論意旨書
    點閱數:2825

    本署所提法律爭點: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界限為何?立法委員為廠商進行關說,遊說公家機關向該廠商採購物品,因而收賄,是否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最高法院認為應釐清之爭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所稱無罪判決,是否包括裁判上一罪案件,其中一部於一、二審均於判決理由內論敘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法院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法院應否受拘束?

  • 63 謝明達貪污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暨提案大法庭聲請書
    點閱數:2109

    爭點一: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款規定之「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最高法院可自為裁判。是否包括第三審法院對於重要事實認定與原審不同之情形?

    爭點二:第三審法院可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對於重要事實為與原審不同之認定?

  • 64 陳亘德加重詐欺等案言詞辯論聲請書
    點閱數:2544

    爭點一: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詐欺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上開2罪應數罪併罰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爭點二:上開情形,倘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65 蔡鉑均加重詐欺等案言詞辯論聲請書
    點閱數:1778

    爭點一: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詐欺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上開2罪應數罪併罰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爭點二:上開情形,倘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66 賴怡宏、江建璋等銀行法等案言詞辯論聲請書
    點閱數:3159

    爭點: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標準為何?行為人未經許可,以「保本保息」、「提供年利率 6%」為誘餌,向不特定多數人吸金投資外匯,是否構成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前段、第 29 條第 1 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66筆資料,第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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