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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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栢維貪污案言詞辯論聲請書
點閱數:2184
爭點一:檢察官起訴被告利用擔任議員之機會,於公費助理名冊上記載未實際在職之某甲姓名及每月支領金額,送交議會,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依其申報之金額如數核發,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承認上開事實,於第一審認罪;因不滿量刑上訴,於第二審主張其實際聘用之助理為某丙,其領取之助理費實際交給某丙,被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應由檢察官或被告就被告上開抗辯之真實性負舉證責任?其心證程度門檻為何?
爭點二:承上,被告於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1日、105年6 月1日分別3次於公費助理名冊上記載某甲姓名及每月支領金額,並於105年7月1日(第4次)於公費助理名冊上記載某甲及某乙姓名及每月支領金額,使議會承辦公務員登載不實而按月如數核撥助理費,應論以一罪或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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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洋妨害秘密(GPS)案非常上訴書
點閱數:3743
爭點一:被告為司法警察,為偵查犯罪,未經聲請法院許可,在嫌疑人車輛底盤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該車輛於公共道路之行蹤,其所紀錄之客體是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之「非公開行為」?
爭點二:承上,被告行為時,司法實務許可司法警察裝設GPS追蹤器蒐證,行為後司法實務變更見解,認為目前法律並無許可裝設GPS追蹤器蒐證之明文,不得以此方式蒐證。被告上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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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承恩加重詐欺案非常上訴暨言詞辯論聲請書
點閱數:6185
爭點:洗錢防制法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施行之後,將本人之銀行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與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者,應否論以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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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東逸賭博案非常上訴書
點閱數:2037
爭點: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所稱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否不應侷限於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而「公眾得出入」應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任何方式在該所在參與賭博或將賭博之意思傳達至該所在,無論透過電話、傳真或通訊軟體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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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哲旻加重詐欺等案提案大法庭聲請書暨補充理由書、言詞辯論意旨書
點閱數:4023
爭點一: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詐欺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上開2罪應數罪併罰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爭點二:上開情形,倘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爭點三: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修正施行後,詐欺集團車手之提款行為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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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庭、張瑞伯貪污等案追加理由書暨言詞辯論意旨書
點閱數:2910
本署所提法律爭點: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界限為何?立法委員為廠商進行關說,遊說公家機關向該廠商採購物品,因而收賄,是否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最高法院認為應釐清之爭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所稱無罪判決,是否包括裁判上一罪案件,其中一部於一、二審均於判決理由內論敘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法院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法院應否受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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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達貪污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暨提案大法庭聲請書
點閱數:2232
爭點一: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款規定之「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最高法院可自為裁判。是否包括第三審法院對於重要事實認定與原審不同之情形?
爭點二:第三審法院可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對於重要事實為與原審不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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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亘德加重詐欺等案言詞辯論聲請書
點閱數:2638
爭點一: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詐欺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上開2罪應數罪併罰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爭點二:上開情形,倘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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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鉑均加重詐欺等案言詞辯論聲請書
點閱數:1853
爭點一: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詐欺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上開2罪應數罪併罰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爭點二:上開情形,倘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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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怡宏、江建璋等銀行法等案言詞辯論聲請書
點閱數:3278
爭點: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標準為何?行為人未經許可,以「保本保息」、「提供年利率 6%」為誘餌,向不特定多數人吸金投資外匯,是否構成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前段、第 29 條第 1 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