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庭、張瑞伯貪污等案追加理由書暨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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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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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所提法律爭點: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界限為何?立法委員為廠商進行關說,遊說公家機關向該廠商採購物品,因而收賄,是否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最高法院認為應釐清之爭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所稱無罪判決,是否包括裁判上一罪案件,其中一部於一、二審均於判決理由內論敘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法院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法院應否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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