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東逸賭博案非常上訴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 資料點閱次數:1893
爭點: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所稱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否不應侷限於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而「公眾得出入」應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任何方式在該所在參與賭博或將賭博之意思傳達至該所在,無論透過電話、傳真或通訊軟體均可。
附件下載
- 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pdf123 KB 109-05-08 下載次數:1425
- 盧東逸賭博案非常上訴書.pdf247 KB 108-09-03 下載次數: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