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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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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士林地檢檢察官曾勁元與陳前總統、張緯津女士往來等情,有無違失之調查報告及新聞稿l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 資料點閱次數:3635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7年12月12日 一、本案係由法務部分別以法檢字第0970804480號、法檢字第0970804516號函囑本署調查:「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與陳前總統水扁之合照,被外界懷疑雙方過從甚密,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媒體報導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勁元曾透過陳前總統水扁先生好友張姓女子與朱朝亮檢察官會面一節,是否屬實」。經陳檢察總長指定由本署朱主任檢察官楠及詹檢察官麗麗、江檢察官明蒼組成專案小組負責調查。 二、本案經小組檢察官分別訪談朱、吳、曾檢察官、李海龍檢察官、張瑋津女士、觀自在蘭若精舍慧寂法師、陳前總統辦公室林德訓主任,並調取相關通聯紀錄資料、特偵組檢察官與本案有關之筆錄資料。另勘查現場製作勘察筆錄、收集圓滿法會拍攝之影片照片資料。因本案筆錄頁數及証物資料高達400頁,查証費時,致略有延宕,謹附記說明。 三、調查結論: (一)朱、吳檢察官與陳前總統會面晤談未違背法令或檢察官守則。 (二)吳文忠檢察官與張瑋津女士交往未違背法令。 (三)朱、吳檢察官均未主動運用或委託張瑋津女士與陳前總統傳遞訊息,此部分亦未違背法令。 (四)朱朝亮檢察官並未主動運用或委託曾勁元檢察官與陳前總統聯繫,應未違背法令或檢察官守則。 (五)曾勁元檢察官與張瑋津女士交往,受張瑋津女士之請託,介入陳前總統案件,復對媒體發表不實之言論,損及司法信譽,應發交研議處理。 (六)張瑋津女士收受陳前總統金錢部分,迄尚查無涉有不法之事証。 四、調查報告全文請參閱附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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