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莎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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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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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之法律問題
問題一: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實施合 法通訊監察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予監聽對象之上、下游(或監聽對象之共犯)的監聽內容,對該上游(或共犯)而言,是否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依第5條、第6條或第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之「其他案件」內容?
問題二: 倘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容已敘明監聽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共犯等與販賣毒品有關之對話」,而法院也據以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問題一之結論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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