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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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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慶勇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7
  • 資料點閱次數:699

法律問題:

  •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 次以上之報告書,並依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官指定之日期前作成報告書,惟送達至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指定之日期,是否違反該規定?
  •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之報告義務,其進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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