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公布欄
- 1171 有關某平面媒體載述立法院邱委員毅對前彰化縣議會議長白鴻森逃亡乙案,對陳檢察總長提出質疑乙事,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 1172 最高法院檢察署訂閱報紙採購案決標公告
- 1173 最高法院檢察署通過ISO 27001國際資安管理系統驗證
- 1174 最高法院檢察署訂閱報紙採購案招標公告
- 1175 最高法院檢察署勞務(清潔維護)採購案
- 1176 有關媒體報導帛琉共和國前於2005年有4100萬美元之不明資金流動,疑與本署特別偵查組偵辦陳前總統水扁等人貪瀆乙案有關等情,本署說明如下:
- 1177 特偵組偵辦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嫌侵占、詐取機密外交款項乙案,業於今(22)日偵查終結,並對被告前總統陳水扁、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及前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等三人,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提起公訴。
- 1178 本署特別偵查組就陳前總統水扁等人涉及貪瀆等案之一審判決,業於今(18)日,以部分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不當等理由,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 1179 本署起訴陳前總統水扁等人貪瀆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11)日下午16時宣判,本署謹聲明如下:
- 1180 今日蘋果日報所報導特偵組日前密訊陳前總統及其相關內容,均非事實。
- 1181 最高法院檢察署今(27)日召開全國「檢警調政風高層首長選舉查察座談會」,宣示檢警調政風機關將全體動員全力執行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查察賄選工作。
- 1182 壹週刊昨日報導「扁案新爆 新店掩埋場環評放水 辜仲諒3億賄扁」「…特偵組也從情資中發現在龍潭購地案前,辜仲諒為安康掩埋場送錢給扁家…」等語,核與事實不符,本署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1183 有關今(14)日中國時報社論以政府官員之隱私名譽權保護與一般民眾不同,指摘本署陳總長對立法院邱委員毅提出自訴乙事,容或有部分誤解之處,本署嚴正說明如下:
- 1184 有關今(10)日聯合報載述立法委員邱毅指稱:本署陳總長於今年與某蔡姓建商,到「Villa Piano Bar」聚會,席間並喝酒、划拳,還有女模作陪云云,均非事實,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 1185 有關昨(8)日晚上「2100全民開講」節目播出時,立法委員邱毅等人述及本署陳總長於7月1日密會蔡姓建商有何不可告人之關係?且7月3日晚間陳總長復令其夫人到寶徠二樓與蔡姓建商等人密會等情,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 1186 有關今(8)日聯合報報導,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某蔡姓建商曾於2006年間在「馥園」餐廳,宴請本署陳檢察總長聰明之相關新聞內容,全屬子虛烏有,茲鄭重澄清如下:
- 1187 今日某電視媒體報導:陳幸妤女士所涉偽證案,未能解除限制出境,係受本署特別偵查組之影響云云,與事實完全不符,本署鄭重澄清。
- 1188 本署朱官長因眼睛手術問題,自3月起多次請辭免兼,經總長於6月24日批准,由林主任檢察官偕得兼辦,媒體所載其他原因均屬揣測,與事實不符。
- 1189 今日邱毅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稱:陳檢察總長與蔡竹雄先生飲宴花天酒地,並與中信金辜家往來等語,嚴重扭曲事實。陳總長當場否認其事,惟恐部分媒體不明實情,妄加評論,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1190 辦公室室內裝修工程公告
- 1191 法務部為本署之上級機關,行政業務均依法定程序運作順暢,法務部單位主管之任免,係部長之職權行使,無須徵求總長之同意;請媒體勿另加惴測,誤導視聽。
- 1192 有關壹週刊登載「…本刊曾向最高檢朱書記官長查證,陳總長在王部長與特偵組檢察官座談會前是否知情,當時朱官長表示陳總長事後才知道,並表示很見笑,不好意思講,…」云云,與事實不符,特此嚴正澄清。
- 1193 就有關二家上市公司經營者,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案件,本署特偵組今日發動搜索。
- 1194 今日報載「升上將無人買官,特偵組不信」、「特偵組認為軍方提供資料明顯不足,疑有內情…」等語,核與事實不符,本署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 1195 昨(6)日立法院邱委員毅在某電視媒體,公然表示陳檢察總長及本署特偵組偵辦貪瀆及金融弊案涉及包庇、吃案云云,經本署確認多係邱委員憑空杜撰或妄言臆測而來,與事實嚴重不符,本署鄭重澄清如下:
- 1196 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委外服務決標公告
- 1197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署為偵辦買官賣官而組成之聯合專案小組,於今日上午十時在本署舉行第一次聯合專案小組會議。
- 1198 最高法院檢察署98年4月2日採購公告
- 1199 有關首長特別費案,本署不分黨派,自收案時起,均積極偵辦,絕無外傳所謂辦綠不辦藍之情事,特此聲明。
- 1200 關於三一九事件,已由本署特偵組檢察官就相關疑點進行了解,並作必要之查證,今後仍將積極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