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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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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前局長余連發被指掏空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疑涉瀆職、侵占一案,經查認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涉有貪瀆、侵占等犯罪行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 資料點閱次數:4259
一、本案案情摘要: (一)友景公司案部分: 友景公司於93年9月間向上海印刷廠借貸1億5,000萬元,余連發指示上海印刷廠董事長夏瀛清與友景公司合作。高天龍取得前開資金後,即用於無關之業務,致上海印刷廠損失逾1億3,700萬元。 (二)中華文化雙週刊(文經協會)案部分 中華文化雙週刊社長林健華擬發行中華文化雙周報,經余連發電話指示上海印刷廠董事長夏瀛清,要求上海印刷廠承攬文經協會發行之中華文化雙周報印製工作,結果文經協會積欠上海印刷廠2億4,840萬元貨款;又上海印刷廠開立總金額6億元支票,供文經協會票貼運用,並擅自決定由上海印刷廠出借現金1,000萬元,致生損害於上海印刷廠。 二、調查情形: (一)余連發雖有指示研議辦理,但未指示以違法方式辦理 詳閱上海印刷廠之相關簽呈均係由夏瀛清所批示,且全卷亦未見軍情局參謀簽報之簽呈,余連發有何違法批示在上。再綜合被告及相關證人之供述,並參閱全案相關之公函、簽呈、會議紀錄等文件,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余連發有指示上海印刷廠人員以違法方式辦理相關投資事宜。 (二)查無余連發收受賄賂或不當利益之具體事證 本案上海印刷廠款項,並未回流至余連發或其妻、子女帳戶,另余連發及其配偶、子、女等5人,自92年起至94年止,所得及財產並無異常變化。此外,本案並未查獲有友景公司、文經協會人員給付財物、不法利益予余連發或其家屬之具體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足證余連發與其他同案被告有何共同犯意聯絡之情事。 (三)文經協會所借用之23張支票(面額6億元),均已取回歸還上海印刷廠,並無余連發侵占或掏空相關票款之具體犯罪事證。 (四) 行為時余連發為中將,並非上將 余連發擔任軍情局長時軍階為中將,當時其不具上將軍階,核與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款之要件不符,非本署特偵組所管轄之案件。因此本案關於被告余連發部分,應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法偵結。另上海印刷廠、友景公司及文經協會相關人員所涉侵占、詐欺、背信等罪嫌部分,則已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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