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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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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特偵組偵辦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弊案相關洗錢案及中信銀行前董事長辜仲諒涉嫌紅火公司內線交易案等五案,均已偵查終結,對被告前總統陳水扁等22人,分別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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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12.24 本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金控)合併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案、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金控)案、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弊案相關款項洗錢案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前董事長辜仲諒涉嫌紅火公司內線交易案等五案,均已偵查終結,對被告前總統陳水扁等22人,分別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本署特別偵查組自去(97)年5月間,著手偵辦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嫌貪瀆及洗錢等案以來,已先於去年12月12日,就業已釐清相關情節之國務機要費等四案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後續則就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所涉嫌之相關案件,持續嚴密追查,發現被告陳水扁等22人涉下列各案之相關事證,並據以提起公訴。另對被告陳鎮慧、杜麗莊、江松溪、吳錫顯、楊南平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告林文淵予以簽結。 壹、起訴被告及罪名 一、被告陳水扁 (一)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貪污所得新台幣(下同)4億元,應追繳沒收。 (二)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與吳淑珍應論以共同正犯。其個人貪污所得1,000萬元,及與被告吳淑珍共同貪污所得2億元,均應追繳沒收。 (三)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與被告吳淑珍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馬永成 就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案,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幫助陳水扁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三、被告吳淑珍 (一)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吳淑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陳水扁就前述貪污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與被告陳水扁共同貪污所得2億元,應追繳沒收。 (二)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與被告陳水扁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馬維辰 就元大證券併復華金控案,係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被告馬維辰雖未受土地銀行委任擔任派駐復華金控之股權代表,但與具有受土地銀行委任關係之吳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吳景茂、陳俊英、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蔡鎮宇、馬志玲、馬維建、杜麗萍、侯西峰、呂泰榮及呂和霖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被告吳景茂、陳俊英請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諭知免除其刑之判決。被告馬維建於查獲後主動提供相關銀行交易資料,使檢察官得以追查相關資金流向,請從輕量刑。 六、被告李明賢 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所為,係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嫌。被告李明賢於偵查中自白,請依法減輕其刑。 七、被告辜仲瑩、邱德馨、鄭深池及吳澧培 就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弊案相關款項洗錢案,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 八、被告辜仲諒 就紅火公司內線交易案,涉犯(一)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第1項後段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款之董監事經理人背信、與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應依第11條第1項處罰。(四)違反修正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7條第3項向子公司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規定,應依同法59條處罰。(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禁止相對委託、第7款間接影響價格之操縱行為規定、及同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內線交易規定,分別應依同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處罰。前揭數罪因有法規競合及牽連犯之關係,應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與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2條第2項、第1項後段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二罪,分論併罰。犯罪所得美金3047萬餘元,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宣告沒收。 貳、不起訴、簽結被告及罪名 一、被告陳鎮慧 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因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杜麗莊、江松溪、楊南平、吳錫顯 分別就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與國務機要費及龍潭案相關款項洗錢案,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均因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三、被告林文淵 代為購買一品苑住宅部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部分,因犯罪事證不明,予以簽結。 參、偵辦原則與後續作為 本署特別偵查組秉持毋枉毋縱之信念,無論發動任何偵辦作為及形成偵查結論,均不因涉案對象之身分、地位、黨派而有任何差異。偵辦本案以來,雖迭遭外界誤解,或因部分有特定立場人士,對偵辦作為、時程多所指摘。然本署特別偵查組全體同仁始終堅持程序正義,恪遵嚴格證據主義,以持續、漸進、積極有效之作為,全心投入偵辦工作,再輔以客觀、公正之態度,經過一年有餘,終得再次釐清前述五案之相關事證,並據以提起公訴。惟因案件龐大繁雜,涉案人員、證人、關係人及待查證事項眾多,均須耗費諸多時程,逐一查證、勾稽及比對,藉以逐一釐清相關情節。且我國處於特殊之國際地位,諸多須請求其他國家以司法互助程序協助調查之事證,均使偵辦作為,難以順利推展。惟本署特別偵查組全體同仁,仍將持續努力,對尚未偵結部分,全力進行後續偵辦作為,俾能順利釐清相關案情,並將確有犯罪之被告繩之以法,更毋輕枉任何一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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