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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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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10)日聯合報載述立法委員邱毅指稱:本署陳總長於今年與某蔡姓建商,到「Villa Piano Bar」聚會,席間並喝酒、划拳,還有女模作陪云云,均非事實,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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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7.10 有關今(10)日聯合報載述立法院邱委員毅指稱: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於今年與某蔡姓建商,到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Villa Piano Bar」聚會,席間並喝酒、划拳,還有女模作陪云云,均非事實,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一、陳檢察總長從未於立法院邱委員毅所指之時地,到過所謂「Villa Piano Bar」之情事,更無所謂喝酒、划拳、女模作陪等事實,此應純屬邱委員毅個人虛構而來,邱委員毅應對此事所造成陳檢察總長名譽受損乙節,負起相關責任。 二、邱委員毅自去(97)年起,即多次虛構或影射足以損害陳檢察總長名譽之各項不實內容,公然於各類電子或平面媒體中爆料,業已前後多次造成陳檢察總長個人及機關名譽受到重大損害。陳檢察總長本諸與人為善,及對國會議員之尊重,業已相忍多時,企盼化解彼此誤會,並與國會議員理性溝通。惟邱委員毅不但未見回應陳檢察總長之善意,反而更加得寸進尺,一再以各項不實內容損害全國檢察機關及陳檢察總長之聲譽,實已忍無可忍。為導正現今社會上,不負責任且四處漫延之爆料風氣,並維護機關及個人之聲譽,陳檢察總長經思之再三,深覺除訴請司法機關追究邱委員毅之相關責任外,實已別無他途。 三、另審酌陳檢察總長所擔任職務,負有指揮監督全國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職權,為杜絕檢察機關受理提告之困擾及外界可能之質疑,陳檢察總長業已決定另行委任律師,於今(10)日以邱委員毅多次涉及刑法誹謗罪嫌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法院提出自訴,並依法請求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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