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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特偵組就黃芳彥先生代管鑽戒等財物涉及洗錢案之偵辦,有無遲延或縱放情事,各界聚訟紛紜,多所疑慮,為澄清真相,特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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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8-03-13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資料點閱次數:3599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3.13 本署特偵組就黃芳彥先生代管鑽戒等財物涉及洗錢案之偵辦,有無遲延或縱放情事,各界聚訟紛紜,多所疑慮,為澄清真相,特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茲就黃芳彥先生之傳喚、搜索、出境、分案等經過說明如下: 一、有關97年8月23日傳喚黃芳彥先生部分: 本署自97年8月13日開始偵辦陳前總統水扁先生及其家人涉嫌洗錢案,因查得黃芳彥先生於95年5月間分別匯出美金137萬及40萬元,合計177萬元,至新加坡UBS AG銀行新加坡分行,而疑與陳前總統家族涉嫌之洗錢案有關,乃於97年8月23日以證人身分傳訊黃芳彥先生。 黃芳彥先生坦承匯款,否認洗錢,辯稱該款係其個人所有,並在開庭後一週內之97年9月1日,主動提供其在UBS AG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以供查核。當時尚未發現黃芳彥先生涉及洗錢之具體犯罪嫌疑,無從將其改列被告並限制出境。 二、97年12月6日搜索遠東集團及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SOGO)部分: 因民眾於97年9月10日具狀向本署特偵組告發徐旭東先生等三人,就遠東集團透過荷蘭銀行以不合理差價取得太平洋中國控股公司股權乙事,涉嫌背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又於97年10月28日追加告發鍾琴小姐等二人與徐旭東先生等三人共犯背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本署特偵組在分案偵辦並傳訊相關人員後,於97年11月6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徐旭東先生住處及遠東集團之遠揚、裕元公司與太平洋流通公司等處所。因黃芳彥先生並非告發之對象,亦與所述之事實無關,自非上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與該案之搜索完全無關。 三、97年12月16日搜索黃芳彥先生住所等處所部分: 本署特偵組於97年8月23日以證人身分傳訊黃芳彥先生後,因查無具體犯罪嫌疑,故未改分被告。嗣於97年11月24日據報:黃芳彥先生曾於95年間,在總統府邀集馬永成先生、辜仲諒先生、鄭深池先生會商協助吳淑珍女士處理相關款項等情,但所述空泛,為了解詳情,本署特偵組隨即提訊被告馬永成先生,並傳訊鄭深池先生,惟均否認其事。及至97年12月11日本署特偵組又據報:黃芳彥先生曾幫助吳淑珍女士保管款項等情,乃於97年12年12日星期五,將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及洗錢案等部分起訴,再於97年12月15日星期一,決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聲請搜索票,而於 97 年12月16日搜索黃芳彥先生住所、新光醫院辦公室、銀行保險箱、其秘書及黃睿靚女士父親黃百祿先生等人之處所,並在黃芳彥先生辦公室之保險箱及其租用之新光銀行保險箱扣得新台幣(下同)共一千餘萬元。 本署於97年12月15日決定搜索黃芳彥先生住處等處所時,因擬同時傳訊其本人而查詢其入出境資料,方知黃芳彥先生早在一個月前之97年11月3日即已出境,因而翌(16)日搜索時並未傳喚黃芳彥先生。 四、97年11月3日黃芳彥先生出境經過部分: 經本署於98年1月21日再調閱黃芳彥先生入出境資料,查得黃芳彥先生係於97年11月3日搭乘中華航空公司班機出境,再向中華航空公司查詢,黃芳彥先生係於97年10月23日,透過三賢旅行社訂位系統預訂華航CI006班機,於97年11月3日由桃園往洛杉磯,並於97年11月19日由洛杉磯回桃園之來回機票。黃芳彥先生預訂機位後,於97年10月29日透過良友旅行社購買上開來回機票,票號為:297××××××××××。黃芳彥先生於97年10月23日預訂來回機票,並於97年10月29日購買機票,再於97年11月3日搭乘華航班機出境時,本署特偵組尚未規劃是否搜索遠東集團旗下公司等事項,且徐旭東先生等人遭告發背信等罪,亦與黃芳彥先生無關,毫無通風報信讓黃芳彥先生出國躲藏之動機與理由。 五、98年2月27日將黃芳彥先生簽分偵案辦理部分: 雖本署搜索結果扣得一千餘萬元,但該款誰屬不明,無法遽認黃芳彥先生涉有洗錢罪嫌,依法無從以被告身分分案偵辦,乃於98年1月9日以證人身分傳喚黃芳彥先生於同年1月22日到案說明,屆時黃芳彥先生未到庭,檢察官即於翌日即1月23日,簽發傳票請黃芳彥先生於同年2月13日到庭說明,同一日即1月23日黃芳彥先生主動電話告知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其確為吳淑珍女士保管珠寶一批,並指引檢察官至其藏放處所依法查扣珠寶與鑽錶共八十餘件,檢察官同時告知黃芳彥先生已改期2月13日傳訊並已發送傳票,請其按時到庭說明,黃芳彥先生表示其將於2月15日至20日之間為其妻掃墓,並於2月底回國。及至2月9日,黃芳彥先生致函請假謂其諸多手續正在處理中,無法在2月13日準時返台作證。因其曾經指出八十餘件珠寶所在,並允諾於2月底回國,本署仍期待其於2月底回國說明,以明真相。惟至2月底仍未回國,本署乃於2月27日以在其辦公室及銀行之保險箱查獲新台幣一千餘萬元,並在其藏放處所查扣珠寶與鑽錶八十餘件,又遲不回國說明,參酌其他陸續查獲之資料,認有洗錢之嫌疑,而以被告身分分案偵辦,並籲請黃芳彥先生回國說明,以釋嫌疑。分案之後再定期三月中旬,簽發傳票通知黃芳彥先生到庭說明。近日再央請珠寶專家鑑定扣案鑽戒。關於裸鑽部分共有11顆,其重量2克拉者6顆、3克拉者2 顆、4克拉者1顆、5克拉者2顆。其價值自新台幣七十餘萬元至一千九百餘萬元不等,共約四千七百餘萬元。 綜上所述,關於黃芳彥先生涉嫌之案件,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始終積極查證,接續進行,部分人士指摘檢察總長干預辦案,縱放黃芳彥先生,全屬臆測,核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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