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

黃芳彥先生已於今日簽分偵案依法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 資料點閱次數:2601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3.03 黃芳彥先生已於今日簽分偵案依法辦理。 本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中旬接獲黃芳彥先生為吳淑珍女士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情資,發現黃芳彥先生已於去年十一月三日出境,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於十二月十六日搜索其住所及辦公室,在其辦公室之保險箱及其租用之新光銀行保險箱扣得新台幣一千餘萬元。 黃芳彥先生因媒體報導得知本署正追查吳淑珍女士之珠寶,而於今年一月二十三日,主動以電話告知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其確有為吳淑珍女士保管珠寶一批,並指引檢察官至藏放處所依法查扣珠寶、鑽錶共八十餘件。 本署為明瞭真相,先後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二月十三日以證人身分傳訊黃芳彥先生到場說明情資所指其為吳淑珍女士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真偽。本署檢察官並透過他人聯繫,請其於二月十三日到場,惟迄今仍未到場說明事實經過,辯明嫌疑,因認其有洗錢防制法之罪嫌,乃以被告身分簽請分偵案依法偵辦,仍請黃芳彥先生回國到場說明,以釋嫌疑。 最高法院檢察署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