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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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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前總統辦公室今日新聞稿暨勘驗聲請狀中指稱本署特偵組有關被告陳鎮慧女士等人偵訊過程不當云云,係斷章取義,混淆視聽。本署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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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2.23 茲就陳前總統辦公室今日所發新聞稿暨勘驗偵訊錄影光碟聲請狀回應如下: 一、被告陳鎮慧女士部分: 關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光碟,據看守所表示,被告陳鎮慧女士羈押後,情緒不佳,檢察官乃請同為基督教長老會信徒之檢察事務官與其交談,從宗教上與其共同禱告,加以安撫,以緩和其情緒。關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部分,係陳鎮慧女士主動向書記官要求欲與檢察官單獨晤談,不希望委任律師在場,自無錄影錄音之必要。況陳鎮慧女士在法院審理中已全部認罪,足見前述訊問並無不當。 二、李界木先生部分: 李界木先生在行政院核定前先與達裕公司簽約,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原欲自白犯行,詎料十月三十一日卻否認其事,檢察官審酌相關事證對其不利,如再空言否認,將無法獲得法律寬典,乃諭知「暫休庭,請辯護人律師向被告分析法律上之責任」,有原訊問光碟可證。其辯護人既始終在場,訊問如有不當,辯護人豈有不當場異議之理。惟辯護人迄未提出異議,且李界木先生更在審理中認罪,並主動繳回賄款新台幣三千萬元,足見訊問過程均屬合法,訊問事項全為真實,自有絕對之證據能力。 三、辜仲諒先生、辜成允先生、梁恩賜先生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固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此一規定並未準用於證人之訊問,此觀於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自明。因此訊問前述證人時,縱未錄音錄影,其訊問筆錄仍屬合法有效,自有證據能力。前述新聞稿就辜仲諒先生部分雖稱:「檢察官問『不能幫倒忙,不然就破掉了』」,但檢察官緊接其後告知辜仲諒先生「也不是要你配合亂講喔,也不是喔。辜仲諒先生稱:『要講事實』」,有原訊問光碟可證。可見前述新聞稿係斷章取義,混淆視聽。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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