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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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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前總統涉嫌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3日裁定將陳前總統無條件釋放,本署將於明日提起抗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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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7.12.15 一、本署陳檢察總長,對於陳前總統涉嫌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確曾於案件終結前之97年12月11日,指示特別偵查組全體檢察官就「應予求刑」之議題詳加研究。全體檢察官立即依總長指示,經過充分討論後,認為不必具體求刑,其理由有二,一為法務部之函釋,二依其憲法之誓詞,求處最嚴厲之制裁,茲分述如下: (一)法務部於今年3月12日曾以法檢字第0970800850函指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轉知所屬檢察官「強化以『審理階段』具體求刑為主之求刑方式。」 (二)陳前總統於就職時曾依憲法第48條宣誓「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應受國家嚴厲制裁」,如依其誓詞,請求處以「最嚴厲之制裁」,可自個案處刑提升至憲法層次,彰顯其違背全民付託,較諸具體求刑,更具高度意義。 二、又陳前總統於97年12月13日凌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當庭無條件釋放,陳檢察總長於今日上午召集特別偵查組全體檢察官研商,達成應予抗告之結論。本署將於明日向法院提起抗告,以利偵辦。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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