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

有關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建請陳總長自行迴避陳前總統洗錢案偵辦工作之決議,陳總長並無迴避之事實與理由且深自惕勵,本署仍將依法偵辦該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 資料點閱次數:3353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7.09.24. 頃聞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以檢察總長陳聰明先生「於陳前總統水扁洗錢案中,某種程度似已涉入」,而決議建請陳檢察總長自行迴避該案之偵辦工作,陳總長表示如下: 本人自立法院同意任命後,依法組成特別偵查組,全力偵辦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所列重大案件,對於本案之偵辦,一再要求特別偵查組全體同仁,必須嚴守法律,積極偵辦,無枉無縱,儘速偵結,特偵組全體檢察官與同仁也同舟共濟,全力以赴,用符各界之期望。殊無決議文所指「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自行迴避」之事實與理由。今後,本署對於該案之偵辦,仍將一切依法辦理。對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之決議,本人會深自惕勵。 最高法院檢察署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