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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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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等案,特偵組偵辦情形及釋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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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7.9.15 近來,全國民眾對本署特別偵查組偵辦陳前總統水扁暨其親屬涉及貪污(國務機要費)及洗錢等案件,多所關注並有疑慮。為釋各界之疑,特提出下列說明: 一、本署陳檢察總長聰明先生係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經立法院審查並投票同意而任命,且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所以如此,旨在擔保總長能排除干預。總長並依法組成特別偵查組,全力偵辦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舉之重大案件。陳總長就任以來,謹言慎行,如履薄冰,用符各界之期望。 二、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先生在其涉嫌隱匿洗錢情資及公文乙案,雖然對外表示曾向陳總長報告上開洗錢情資,但葉前局長從未將前開情資及公文告知陳檢察總長,陳總長已屢次對外說明綦詳。葉前局長於97年8月16日新聞稿稱:「97年2月初本人攜帶該件公文,當面向陳聰明檢察總長口頭報告。」與97年9月2日記者會稱:「在某次會議中向陳檢察總長有所報告。」前後已有不符。且97年2月初,陳總長除檢察長會議外,均未參加外界任何會議,也未與葉前局長會面,葉前局長所言,顯與事實不符。又此案已由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證實葉前局長並未將前開情資及公文告知前、後任檢察總長吳英昭先生、陳聰明先生。參酌葉前局長在偵查中曾向陳總長致歉,並承認已將兩份洗錢情資及公文送交陳前總統,豈有另在法務部開會而有多人在場之場合,輕聲向陳總長報告有此情資,又未說明具體情資內容之可能?且無具體情資內容,陳總長如何判斷該情資而「認該情資無具體事證,應由調查局繼續調查」?況葉前局長亦未繼續調查。是以陳總長並無法律上迴避之理由。陳總長基於法定職責督導特別偵查組,提示如何積極查證,領導全體同仁,同心協力,夙夜匪懈,加速偵辦腳步,期能早日結案,以符社會期望。 三、偵辦刑案,羈押被告有其法定要件,如非必要,濫行羈押,豈不有違反強調人權日益殷切之世界潮流?亦與法務部王部長就任前宣示檢察官應慎行職權用以保障人權之原則有悖。本署特別偵查組偵辦本件貪污及洗錢等案,自當依法慎行強制處分權。如果符合羈押要件,當然會依法聲請法院裁定羈押。 四、本署特別偵查組偵辦陳前總統涉嫌貪污乙案,與前查黑中心檢察官起訴吳淑珍女士之範圍,不盡相同。且95年9月12日以後,國務機要費全數改列單據核銷,尤須詳查一切原始憑證,方能究明事實,故本署特別偵查組無從逕行援用前查黑中心之起訴書等資料,即將本案率爾提起公訴。 五、本署特別偵查組深知國人對本案殷切關注,全體同仁不敢稍有懈怠,均戮力偵辦,冀能勿枉勿縱。俟國外司法互助資料等相關事證齊備後,必當儘速偵結,以彰司法威信。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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