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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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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先生,因首長特別費涉嫌貪污案,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訴之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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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6.10.30 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先生,因首長特別費涉嫌貪污案,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訴之處分。   翁院長自民國88年2月1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撥入其薪資帳戶之特別費,共計新台幣(下同)12,619,000元。其中以憑證報銷者共632筆,金額合計6,330,703元,以領據核銷者共91筆,金額合計6,288,297元。 1、憑證報銷部分:   原始憑證中,紅白帖、贈禮、捐贈等非商家給付之憑證,均記載給付之對象並附有紅白帖等單據,對象單一且未重複,並有實際付款之秘書、隨扈簽名。其餘因購物、餐飲等商家給付之憑證,給據2張以上之商家僅62家,其餘商家僅給單據1張。62家商家中扣除法學會、郵局、宗親會等公務或公益機構給據,不可能給予不實單據者計16家後,逐一函詢剩餘之46個給據較多之商家,計有32家函復,其他14 家因遷址或他故未函復。分析函復之32個商家,均稱:確有此統一發票或收據之消費事實,憑證為真實,並無指該憑證係翁院長以外之他人消費所交付之單據。堪信翁院長並無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之情事。 2、領據核銷部分: 核算其特別費帳戶該年度總支出中,扣除顯與特別費無關之純私人支出事項及無從確定是否與特別費之支出有關部分後,經逐年比對,確定每年領據部分之金額,支出均遠大於報領,即特別費顯無節餘流於私用之情事。 3、債券基金來源: 翁院長自民國89年至民國95年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列報債券基金共計15筆。除91年12月17日申報之「寶來得利基金」申購金額1,500,000元係自提撥特別費之帳戶提款後申購外,其餘14筆均與上開提撥特別費之帳戶不同,上開各帳戶之間,亦無彼此匯款之紀錄。故其他14筆基金之申購,與翁院長之特別費無關。又該筆寶來得利基金申購金額為1,500,000元,依翁院長91年度年薪遠逾150萬元,當年領據核銷特別費金額僅845,328元,該帳戶總支出7,579,857元,扣除該150萬元及其他家用之金額共計5,237,071元後,該年得推定公務使用金額尚達2,342,786元,可知當年度特別費因公使用後,並無餘款可供購買上開基金,因而並無動用特別費購買基金情事。 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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