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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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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的候選人,別想當選就過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 資料點閱次數:2584
據媒體報導,部分已被起訴的候選人仍然登記參選年底的三合一選舉,如此作為,無異為對司法的藐視與公然挑戰,針對上述的候選人本部所屬檢調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級警察機關均將嚴正以對,絕對使這些心存僥倖的候選人,毫無可乘之機。   一、持續加強該候選人及樁腳的各項蒐證,使其無機可乘:    各該候選人既於登記前,即已實施賄選犯行,顯見確實有意以賄選之方式競選,且於經起訴後,依然不改其心,足見登記參選後,較其他的候選人應有更高的賄選可能性。檢警調同仁務必加強監控,務使無機可乘,想再藉賄選當選,絕無可能。 二、公訴檢察官務必積極主張,從重求刑:   經查獲賄選卻仍執意參選者,顯見對其行為,應無確實悔意,負責實施公訴的檢察官,務須積極以對,將其仍登記參選並無悔意等情,列入求刑的重要參考,絕對不能任由當選後,即過關。 三、判決有罪確定後,必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候選人有涉犯投票行賄罪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處。各該候選人若真還能當選公職,檢察官務必依前揭規定辦理,使因涉犯投票賄選罪之候選人,因而被宣告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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