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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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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害治安專案會議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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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生殺警奪槍及張錫銘綁架勒贖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震驚社會。法務部施部長極為重視,為期安定民心,特別於昨晚召開緊急會議,針對目前國內治安問題進行討論。會中除提出八項重大措施外,並指示最高法院檢察署吳檢察總長儘速召集各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召開會議,研商因應對策。 吳檢察總長遵奉指示,立即於本日下午3時召集全國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召開「重大危害治安專案會議」,擬定如下各項具體有效措施,督促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貫徹執行,以具體成果落實政府維護治安之政策,期能早日破案緝凶,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一、各二審檢察署檢察長,返回各轄區後,應儘速轉知所屬檢察署,落實法務部八項重大措施之要求,並督促所屬檢察官貫徹執行。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危害治安案件將指派檢察官,親赴各檢察署督導,以貫澈政府相關政策之要求。 三、對於竊盜、贓物等有犯罪習慣之被告,檢察官起訴時除應請求從重量刑外,並應同時請求法院宣告強制工作。 四、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於潛逃國外之重大要犯,通函各級法院檢察署應與相關警、調、海巡及駐外使館保持密切連繫,交換情資,共同展開緝捕行動。 五、對於重大危害治安案件之逃匿要犯,建議內政部警政署提供懸賞獎金,鼓勵民眾檢舉或提供線索,以提昇破案率。 六、對於重大危害治安案件,若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羈押要件者,檢察官應依法聲請羈押,以避免再犯。 七、對於重大危害治安案件,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與轄區司法警察機關密切連繫。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已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若認有聲請羈押之必要時,應於移送書內載明相關事證,並說明有羈押必要之具體理由。 八、對於暴力犯罪或累犯有再犯之虞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聲請羈押時,檢察官應儘量到庭陳述羈押之理由,必要時得要求承辦員警到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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