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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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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聲請變更應送達之處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3143
回答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應受送達之處所變更時,得隨時以書狀記明案號、股別等聲請變更應送達之處所,或於開庭時以言詞陳明並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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