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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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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不起訴處分書,對於不服部分,如何聲請再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7
  • 資料點閱次數:3576

告訴人接獲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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