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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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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二審檢察署駁回處分書時,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7
  • 資料點閱次數:3489

有兩種情形:

  1. 如果處分書是駁回地檢署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案件,表示被告仍應依原緩起訴處分處理,如繳交所命履行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執行義務勞務,或就其他檢察官所命遵守或履行事項,履行或遵守其他附帶義務,至應於何期間內向何機關、團體繳交,或履行(遵守)其他所命事項,應耐心等待原檢察署執行科或觀護人室的通知。
  2. 處分書是駁回告訴人再議之聲請時,如告訴人對駁回處分之理由仍有不服,得在接獲處分書後翌日(即第2天)起算10天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原檢察署所在之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處分書之送達是寄存送達者(一般為寄存於送達地派出所等警察機關),其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惟該應受送達人,如係在10天內實際領取者,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10日期間,是從實際領取翌日起算,如是在寄存10天以後領取者,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10日期間,是從寄存日起的第11天起算(如1月1日寄存處分書,1月11日即開始起算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10日期間);至被告接獲這種處分書,不用再做任何處理,等待告訴人有否在得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10天期間內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而定,如告訴人未為聲請,全案即告不起訴確定,如告訴人有委任律師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就等待法院的裁定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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