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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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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訴到最高法院的規定為何?如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7
  • 資料點閱次數:3612
  • 對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刑案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 有些案件是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的,例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但如果一審判無罪,二審卻判有罪的話,就例外可以讓這樣的案件上訴三審,詳細內容請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 目前法令規定被告可以自己上訴,但是告訴人和被害人的上訴必須透過檢察官,請求檢察官為之。
  • 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檢察官上訴者,應於檢察官收受判決20日內,向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檢察官會審查聲請上訴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審查結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即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否則不予提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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