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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法規適用疑義釋例彙整表 97.08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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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法規適用疑義釋例彙整表 97.08 序號 相關適用疑義及解釋內容 發文單位日期字號 43 問:有關執行國家機密涉密人員出國管制期限疑義?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對於辦理、核定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人員之出境管制,規定「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其管制期間,至於辦理縮短或延長之作業次數並無限制,權責機關可依事實需要斟酌處理;惟欲延長或縮短其出國管制期間,需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 97年2月21日法政決字第0971101771號函 44 問:涉及國家安全情報或來源之國家機密可否解密之疑義?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之「永久保密」,除保密期限為永久外,亦排除任何解密狀況,不因情報來源者已死亡或經徵得原提供者同意,而可解密。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係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至於該等情報來源或管道所提供之情報資料內容,除足資辨別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外,不在永久保密範圍。 法務部 97年3月28日法令字第0971104385號 令 45 問:有關執行國家機密人員於管制期間屆滿後,原處分機關得否再依事實需要延長管制疑義? 答: 一、有關執行國家機密人員於管制期間屆滿後,原處分機關得否再依事實需要延長管制乙節,本部業於97年2月21日以法政決字第0971101771號函答覆在案,請參閱。 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對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人員之出境管制,係考量其對國家機密之記憶應隨時間而淡忘,因此制定3年之管制期,並於第2項規定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惟其延長應接續原定之管制期;如管制期間屆滿3年(解除管制)後,再依事實需要重新核定管制,則與立法意旨不符。 法務部 97年5月8日法政字第09711060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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