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 240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修正「離岸風力發電案場專案驗證審查示範輔導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2402 交通部觀光署令:訂定「交通部觀光署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露營場輔導管理作業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2403 農業部令:修正「一百十二年度漁船筏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2404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第2條、第4條條文
- 2405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自即日生效
- 2406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2407 檢送修正「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發布令與規定各1份,請查照。
- 2408 檢送修正「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發布令與規定各1份,請查照。
- 2409 修正「臺南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臺南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臺南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2410 新北市政府112年10月2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22064151號令:修正「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新北市議會行政人員編制表」。
- 2411 行政院令: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港法」第65條之2、第65條之3條文,自112年11月1日施行
- 2412 財政部令: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逕予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之執行方式,自112年10月6日生效
- 2413 國家人權博物館令: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2414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第1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241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廢止「輸歐盟漁產品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2416 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第9條之1、第9條之2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
- 2417 環境部令: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2418 衛生福利部、法務部令: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 2419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除新增「先天性血栓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為罕見疾病自111年7月12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 2420 環境部公告:修正「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自即日生效
- 2421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第1點、第6點規定及第3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2422 交通部令:訂定「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帶擔保基準」,自即日生效
- 2423 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
- 2424 修正「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2425 勞動部令:勞工感染登革熱,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自112年6月4日生效
- 2426 新北市政府112年10月24日新北府文藝字第1122068521號令: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 2427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亞太水族中心觀賞水族動物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觀賞水族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
- 2428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 2429 農業部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規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2430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及第5點附件1,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