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 151 修正10「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152 經濟部令:修正「牡丹水庫運用要點」第9點、第1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15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除格式1之1至格式2及格式4自117會計年度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 154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155 財政部公告: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自即日生效
- 15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條文
- 157 教育部令: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條文
- 158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自即日生效
- 159 教育部令:修正「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自即日生效
- 1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之2規定,自即日生效
- 161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162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令:修正「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163 經濟部令:訂定「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評定專業機構指定作業要點」、「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申請評定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164 交通部令:修正「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編制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編制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編制表」,自115年4月30日生效
- 165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自即日生效
- 166 運動部令: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 167 內政部令:修正「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非船舶或航空器用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自即日生效
- 168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令:訂定「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席位布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 169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令:修正「救生員訓練機構績優單位評選及鼓勵措施」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170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令:訂定「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行政訴訟事件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 17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令:訂定「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 17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令:訂定「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 173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令:訂定「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審理行政訴訟事件閱卷要點」,自即日生效
- 174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 175 運動部令:修正「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第1點、第3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176 財政部令:核釋有關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 177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178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179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令:修正「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下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應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1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