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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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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制度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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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雖具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者,則應依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不屬非常上訴之範圍。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所以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至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如發現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應提出意見書,連同案卷及證物送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非常上訴判決,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非常上訴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即行終結。由最高法院送達判決予被告,並移送最高檢察署轉發各該檢察署依法辦理。

刑事訴訟法參考法條

  •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第444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第447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1.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2.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 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 第448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第2項規定者 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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