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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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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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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貪瀆案件,無論係各執行小組自行受理,或其他機關移送偵辦者,均依照規定分案列管、追蹤。
  2. 各地方檢察署肅貪執行小組辦理貪瀆案件經一審法院判決無罪者,按季陳報本署督導小組檢察官審查彙整後陳報法務部,發現有偵查欠當情形即指示改進措施以為上訴二審之參考,期能提高案件定罪率。
  3. 貪瀆案件因在犯罪型態上屬「共犯結構(即行賄者及受賄者)」,並無第三證人存在,故犯罪證據之蒐證至為困難,其定罪率本即不易提高,中外皆然。惟自82年10月1日本案推展迄今,無論新收案件、起訴件數及人數,都創下「貪污治罪條例」施行三十多年來之最高紀錄,而於判決確定的案件中,定罪率亦逐步提昇,顯示檢察機關嚴辦貪瀆,戮力以赴之績效。本署肅貪督導小組成立迄今,持續檢討並不斷研議改進,於組織編組及實務運作上均已步入軌道,發揮具體功能。惟欲達致弊絕風清之境界,仍有賴持續不斷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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