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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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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提昇肅貪績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0
  • 資料點閱次數:2866
  1. 改進辦案方式,提高定罪率
    加強檢察官上訴功能,對判決違法或理由不當者,應提起上訴。肅貪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將卷證送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審核,檢察官對重大貪瀆案件均全程親自蒞庭論告。原調查單位於起訴後仍賡續協助蒐證,隨時補強證據,提供法院獲得堅強心證。各地檢署檢察長應視承辦貪瀆案件之多寡與繁簡,准予承辦檢察官得減分或停分其他案件,以利全力投入妥速辦案。各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就偵辦之判決無罪及不起訴處分確定貪瀆案件,提交每季會議討論,改進缺失並溝通法律意見,達到提昇定罪率之目標。
  2. 加強行政肅貪,彌補刑事肅貪之不足
    對於判決無罪及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被告,提執行小組會議討論,如涉及有行政疏失者,均函送監察院或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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