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宗明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 資料點閱次數:684
提案之法律問題:被告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第49條規定前,因犯罪受軍法裁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受司法最終審查,下稱「軍法前案」),並於「軍法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即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後案」),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之適用?
附件下載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刑事裁定.pdf120 KB 111-10-07 下載次數:223
- 劉宗明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pdf1091 KB 111-09-15 下載次數: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