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慶勇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 資料點閱次數:941
法律問題:
-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 次以上之報告書,並依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官指定之日期前作成報告書,惟送達至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指定之日期,是否違反該規定?
-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之報告義務,其進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附件下載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pdf144 KB 111-05-27 下載次數:583
- 林慶勇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pdf827 KB 111-03-09 下載次數: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