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訓墉加重詐欺等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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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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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一、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成員(即俗稱車手)「提領」該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並交予其他成員,是否成立其行為時即民國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下稱法律問題一)。
- 二、法律問題一,經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徵詢最高法院 其他各庭後之一致法律見解,或提案大法庭審理後所裁定之法律見解,徵詢(或提案)庭依該徵詢一致或大法庭裁定之見解所為裁判,於本院未認有變更之必要而循大法庭相關程序變更前,第一審判決及原判決就相同事實之法律見解與上開「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不同,是否屬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下稱法律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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