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璋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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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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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 點:民國109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依本條第1、2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仍適用本條第1、2項規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所謂「3年後再犯」,是否僅以被告本次再犯時間,與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相距已逾3年即足,不因其間是否另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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