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和平煙毒聲明異議案言詞辯論意旨書、非常上訴書暨補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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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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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 點: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應否比照撤銷緩刑宣告之立法例,對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得依憲法精神,於法價值體系範圍內,斟酌個案具體情節、公共利益及當事人權益,而為裁量是否撤銷其假釋?
1. 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有無合憲解釋空間?
2. 如認為有合憲解釋空間,而應於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撤銷假釋處分,則其裁量界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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