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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靖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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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一
海關關員是否為具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二、爭點二
有關自首之方式,雖不限於以書面或自行投案,即託人代行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而受裁判,亦無不可。若向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未委託其代為向具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人員自首,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三、爭點三
向海關關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並願受裁判,是否符合自首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