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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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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OO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30
  • 資料點閱次數:43

一、 本案法律爭議: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就特種個人資料(下稱特種個資)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例外規定,是否仍需符合同法第5條之規範?
(二) 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是否係同法第19條、第20條(下稱第19條等規定)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抑或與第19條等規定屬疊加關係?亦即特種個資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事由外,是否仍須具備第19條等規定關於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法定事由?
(三) 已合法公開之犯罪前科(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三人得否進一步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應受據以公開該特種個人資料(下稱特種個資)的法律規範目的之限制?
(四) 上題若應受法律規範目的限制,以司法院據以公開裁判書之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2項為例,則:
1. 於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中所揭露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第三人在何範圍內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
2. 第三人可否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2項規範目的外之使用?若可,需符合何等要件,始得為規範目的外使用?

二、 其他個資法之法律問題:
單純為進行法律訴訟主張所必要之目的,是否屬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之目的」規定之射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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