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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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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曄竊佔等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9
  • 資料點閱次數:38

一、本案法律爭議:
依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即被告明知借名登記在其名下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狀, 係由實質所有權人持有,並未滅失[遺失],仍檢附記載不實「滅失事實」之切結書,填具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給所有權狀,經公告[主旨記載:為辦理所有權人申請權利書狀「遺失」補發登記依法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承辦公務員於土地建物異動清冊上登載「書狀補給」,並將切結書歸檔「編列」為申請案件之原始文件),被告有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上?
二、法律問題可能包含:
1.有無不實登載,是否應從形式上觀察登記內容(「書狀補給」)?有無例外情形?(下稱爭點一)
2.「編列」之資料(切結書),是否成為公文書之一部?(下稱爭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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