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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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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俊瑋強盜等案檢察官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17
  • 資料點閱次數:33

本案法律爭議問題:
被告為強盜被害人之財物,而在其拘禁被害人之處所,多次持原本置於該處之皮帶、掃把、安全帽、電風扇中柱、鐵鍋等物,毆打被害人之身體,因而致被害人受有顏面、雙上肢、雙下肢、背部、臀部等多處挫傷之傷害。
一、刑法上「兇器」之判斷基準為何?
二、上述物品,何者為兇器?
三、此是否屬於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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