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浚名加重詐欺等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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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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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一、爭點一
被告僅具狀表示認罪,是否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危條例)第47 條前段之自白?
二、爭點二
若被告於偵查中曾經自白,之後翻異前詞而否認,是否認為被告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前段之偵查中自白?
三、爭點三
偵查中因犯罪嫌疑隨著犯罪嫌疑而有浮動、不確定性,被告及辯護人除於羈押審查程序外,並無偵查中閱卷或接觸卷證權利,是否應對偵查中自白採取寬鬆之認定標準?
四、爭點四
立法者採取偵查中自白、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有不同減刑條件,對於偵查中自白之定義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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