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

劉耕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9
  • 資料點閱次數:43

本案法律爭點
問題一: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47 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於數人共犯詐欺罪之情形下,該條前段所稱「犯罪所得」,究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或被害人因被詐欺而交付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問題二:
倘行為人並未取得問題一所稱之「犯罪所得」,則其是否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本條前段規定之要件?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