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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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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20日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 資料點閱次數:200

113年憲判字第8號將殺人等罪中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採取有條件合憲解釋,使各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之合憲性產生疑義,亦將影響我國未來死刑案件之偵審方向。本研討會將研析該憲判字之整體架構,從「一致決」、「量刑之精神、心智鑑定」檢視其拘束範圍,並針對「受刑能力」,說明我國及美國現有法制下之相關操作,探討未來在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死刑案件中,如何於不違背憲判意旨前提下,發展出符合人民期待的偵審實務,俾供日後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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