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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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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20日「從檢察官角度看國民法官法案件之上訴 」 研習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 資料點閱次數:74

本署鑑於國民法官已於今(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過去相關研習多強調一審法庭活動,就上訴制度較少著墨,故本署特辦理針對上訴審研習,並側重以檢察官角度出發,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討論及意見交換:

(一)因國民法官制度下二審上訴應以事後審為原則,並非就案件本身重新審酌,而主要是檢視原判決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於原判決有影響者,二審始得撤銷,故檢察官上訴時,應注意具體指陳原判決之認定有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二)國民法官二審究應為覆審的續審化、改良覆審制或改良之事後審查制,判斷並非易事,而此將影響二審諸多審理原則與審查標準,故建議應具體檢視當事人上訴之理由、得否聲請調查新證據、第二審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的範圍、規範第二審法院之證據法則以及撤銷原判決後是否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為原則等面向,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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