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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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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3日「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具體追訴標準之建構」法律研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 資料點閱次數:123

企業舞弊案件頻傳,其中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在司法實務上迭生爭議,如何確立具體標準相當重要。

(一)應以「違背受託人之忠實義務」,亦即以「犧牲公司最佳利益以牟取私利」作為判斷背信之標準。

一般學說常採取「信託義務違反說」或「濫用權限說」來確認被告背信行為,但實務常不易認定,而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提出「違背受託人之忠實義務」,也就是以「犧牲公司最佳利益以牟取私利」,作為判斷背信之標準,並以實質違反公司內控及交易規範為審查核心,又將非常規交易定性為「未經對等磋商談判之一手遮天交易」,並論述在刑事背信場合根本沒有主張受「商業判斷法則」保護之餘地。其標準較為具體明確,對司法實務具可操作性,頗值作為統一追訴標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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