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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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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仁偽造文書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31
  • 資料點閱次數:512

提案之法律問題: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點規定,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並於裁定中敘明起訴書法定應記載事項,實質上是否等同已執行檢察官職務,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之規定自行迴避?或僅應以上述情形在客觀上足認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由當事人依同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該法官迴避嗣後本案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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